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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

发布时间:2015-01-30  浏览次数:

转发《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行业协会,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采购、供应双方的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我委决定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以下简称“质量控制价”),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预警机制。

    一、质量控制价的组成与确定

    质量控制价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依据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成本,以及我市行业发展和企业管理经营情况,经水平测算确定的,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的成本价格水平。质量控制价是预拌混凝土采购、供应双方落实质量责任,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预警线,也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查处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质量控制价的发布及调整

    质量控制价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测定,经我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在我委以及北京市混凝土协会网站上发布。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应当根据原材料价格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质量控制价的建议,经我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发布。

    三、相关规定

    (一)规范合同订立,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

    预拌混凝土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或者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供应、采购双方应当按照市工商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监制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9号)的规定进行采购备案,如实上报成交价格。

    预拌混凝土供应、采购双方已签订买卖合同,且合同价低于质量控制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参照质量控制价进行调整。与之相关联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等,合同双方可协商调整相应价格。

    (二)发挥协会作用,建立健全诚信评价机制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应当按照《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强化行业自律,完善服务和监督机制,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采购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分析,密切跟踪市场动向,协助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重点供应单位、重点项目的动态监管;发现扰乱市场秩序、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问题,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对违法违规的供应单位实施诚信惩戒等自律措施,促使广大供应单位依法诚信经营。

    (三)加强动态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及人员

    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价低于质量控制价的项目一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频次。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供应预拌混凝土;逾期不改或整改期满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单位,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对以低于质量控制价的价格采购预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经质量监督部门现场检查,初步判断混凝土质量有问题时,应当责令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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